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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合同

1999-06-12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今年10月1日即将施行的《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易掌握。通常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约定了履行义务的先后次序。例如:甲公司与乙厂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4月8日付给乙厂货款200万元;乙厂于6月1日交付甲公司价值200万元的钢材。那么,如果甲公司在先履行付款义务时得知乙厂日前因拖欠银行贷款而被法院查封,现已全面停产;此时如仍然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结果极可能是甲公司货款付了,而乙厂到期不能交付钢材,且甲公司先付出的200万元款也难以收回。

但是,如甲公司4月8日不付款,又担心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甲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合同法理论中的不安抗辩权,即《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据此,甲公司完全有理由中止履行先付款200万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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